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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第2页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苏建金管〔2016〕218号)精神,经市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

实施阶段暂按两年执行,即至2018年4月30日止,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满后,须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8—12%内。

三、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

已开户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如: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发生严重亏损的、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及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区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并经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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