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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适用个人征信信息暂行规定-第4页

为规范个人征信信息的适用,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引导借款人诚信履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的个人征信信息的适用做如下规定....

(二)当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及保证人对其《个人信用报告》记录的内容存在异议时,需要结合其业务所在银行的还款清单、还款账户明细、信用卡缴款明细清单或是由业务所在银行出具的真实、合理证明,由贷款受理岗、复核岗、审批岗进行综合判断。

六、特殊情况的适用

(一)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有未结清非住房贷款的,在核定最终可贷额度时相应核减其非住房贷款的合计余额(不足1万按1万计)。

(二)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明和业务还款明细记录的,审批人员可以根据其相关证明和业务还款的明细记录酌情将逾期记录剔除,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受理:

1.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名下已结清、销户两年以上贷款、信用卡记录。

2.贷记卡中逾期金额50元以内的小额逾期记录。

3.信用卡纯年费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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