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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第3页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等规定....

2、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2017年7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该单位职工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当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职工月缴费基数从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

3、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显着位置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4、劳务派遣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人事)代理机构缴费基数申报要求另行通知。

5、依据《南京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将纳入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档案。对未按规定申报的用人单位,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书面审查

1、《报告书》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的主要审查资料,反映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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