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今后,如遇国家或省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