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保障性,正确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满足更多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0.7;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0;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
36个月<缴存时间≤4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48个月<缴存时间≤60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60个月<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为2。
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认定,以账户设立之日起正常汇缴的账户余额为准。
三、可申请贷款额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可申请贷款额不高于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五、申请贷款须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六、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