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使用医保基金,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充分发挥职工大病保险精准保障作用,对特药实行“三定”管理,即定责任医师、定医疗机构和定零售药店。
三、规范特药管理及费用结算流程
(一)特药使用。对适应症和作用机理相同的靶向治疗药物,原则上不能同时使用。如临床治疗确需同时使用2种以上特药的,应符合药品使用说明书及卫生计生部门颁布的临床治疗路径。
(二)费用结算。对省统一谈判确定的特药医保结算价格,全省统一执行,统一调整,各市不再进行二次议价。使用特药(含甲磺酸伊马替尼)的费用不计入住院或门诊大病总额控制指标,不纳入药占比考核。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做好衔接工作,尽快与当地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实行联网结算;暂不能实现联网结算,需个人先行垫付再审核补偿的,要完善费用结算补偿业务流程,确保为参保人提供“一窗口、一站式”服务,提高补偿服务效率。2017年度大病保险费用补偿从1月1日起计算。
(三)异地就医特药管理服务。参保患者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特药费用,按我省特药规定的医保结算价和有关规定补偿。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异地就医取药的患者,应尽量简化审核、评估流程,方便异地参保患者及时享受特药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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