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使用医保基金,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充分发挥职工大病保险精准保障作用,对特药实行“三定”管理,即定责任医师、定医疗机构和定零售药店。
四、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的特药费用范围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发生的特药费用;
(二)除异地就医患者外,非经责任医师开具处方或在非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取药发生的费用(非靶向特药除外);
(三)高出省统一谈判确定的特药医保结算价格的费用;
(四)经审核确认不符合使用特药条件或超出适应症、临床治疗路径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问题
(一)为确保特药政策及时落地,各市可制定过渡性措施,对供药企业已作为定点或慈善援助点的医药机构及责任医师,本着“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保障患者按时享受待遇。
(二)特药纳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用药范围,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