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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3页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有效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维护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保险公司开展资金运用和委托管理业务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资金投资的底层基础资产涉及保险公司关联方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审查并向保监会报告。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就审查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约定不清的,双方均为关联交易识别和报告的责任单位。

五、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统一交易协议的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参照重大关联交易办理。统一交易协议项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报送,在关联交易季度报告中一并报送;

(二)统一交易协议签订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无明确期限或者期限超过三年的统一交易协议应当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内重新签订;

(三)对于统一交易协议项下发生的资金运用行为,在底层基础资产涉及保险公司关联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审查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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