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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页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有效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维护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六、基于已经报告的特定关联交易事项产生的后续赎回、赔付、还本付息、分配股息和红利、再保险摊出摊入保费等交易行为,不计入关联交易总额,也无需再次履行关联交易审批、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保险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股权的,关联交易报告中应当说明关联方最初的购买成本。保险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股权的,关联交易报告中应当说明最初的购买成本。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关联方档案。

七、对于保险资金运用、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变更等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业务行为,若该行为同时构成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在申请、备案或报告材料后附关联交易报告一并提交,不得单独报送。

对于固定资产的买卖、借款、租赁等不需要批准或备案的关联交易,按照现有规定报送关联交易报告。

向保监会指定机构(如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报送的业务行为,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同时向保监会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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