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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人社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第2页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12号)等文件精神.......

(二)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2017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增为每人每年62元。提高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待遇,在保持现行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将居民年度内使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规定的特药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实行单独补偿。保障标准为起付标准2万元(其中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4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特药经办管理服务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另行制定。

二、经办服务

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经办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2017年,全市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统一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承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办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于7月底前将资金总额的80%拨付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指定账户,剩余的20%,根据省里要求及时拨付到位。双方要加强衔接合作,认真做好参保缴费、资金划拨、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系统对接与信息交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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