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12号)等文件精神.......
商业保险机构要根据承办要求,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措施,对经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大力推行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一并即时结算;对无法实行即时结算的医疗费用,商业保险机构要完善服务流程,扎实开展好审核报销工作,确保报销及时、支付准确、服务高效,要定期将大病保险的收支运营、费用补偿等相关情况报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济困难家庭申请医疗救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为其出具规范的报销证明。
三、组织实施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引导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大病保险经办业务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做好制度运行的跟踪分析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财政部门负责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及时划拨大病保险资金。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商业保险机构要主动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依托其信息系统,加强大病保险管理,做好医药费用审核、支付结算和业务咨询等工作,促进大病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