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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5页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防范骗提住房公积金风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了优化办事手续,简化提取材料,与相关政府部门加强互联互通。

(六)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应将工作人员名单向管理部报备,工作人员离职前需由管理部向中心信息技术处调取离职人员业务数据,并会同银行代办点对离职人员业务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申请注销的密钥需于工作人员离职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交回信息技术处,并报归集执法处备案。

四、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业务档案的管理

(一)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在办理缴存、提取、转移业务过程中受理的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及业务票据作为凭证类档案留存,单位登记开户和变更材料、存疑提取材料、未通过征信审核材料等作为非凭证类档案留存,按照业务档案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管。原则上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对受理的业务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自行整理装订,档案整理装订情况作为管理中心对受托代办银行的考核管理的一部分,管理部负责做好对银行代办点档案整理装订的检查指导和验收。不具备档案装订、保管条件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应按照《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延伸柜台试点期间档案保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5〕41号)文件的要求,将分类整理好的业务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移交至对应的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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