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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7页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防范骗提住房公积金风险,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了优化办事手续,简化提取材料,与相关政府部门加强互联互通。

五、对违规违法工作人员的处理

对发现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现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移交其上级分行进行处理。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又不组织整改的,或虽整改但仍不合格的,管理部要及时上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通知其上级分行并停止委托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六、对违规违法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和缴存人的处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已完成网上签约后退房的,提取人应自退房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致电12329或到管理部以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办理终止该套房屋的提取手续,并将购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退回。管理中心采取定期联网核查的方式,发现自退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的,将自动终止提取,并通知提取人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拒不办理的,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

(二)发现个人申请提取过程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审核工作人员应立即终止业务办理,书面通报缴存单位;对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追缴违规提取金额,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也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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