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推进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尽快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在实行责任追究方面,《意见》强调,实行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加强宣传培训方面,《意见》提出,各级人社、住建、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利、安监、工会和地税等部门和组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公告栏以及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培训,进一步增强广大建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和建设施工企业参保的自觉性,为推进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氛围。
在抓紧组织实施方面,《意见》要求,各级人社、住建、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利、安监、工会和地税等部门和组织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开展摸底排查,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依法推进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共同做好建设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