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保险知识 > 政策法规 > 正文

保监会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第2页

保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建立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

三、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为保障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创新型综合保险产品,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示范条款并公开发布。“综合险”承保的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导致合同用户企业要求更换或退货的风险;承保的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合同用户企业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的风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创新提供货物运输险、其他责任险等保险产品。

四、投保企业依据新材料质量安全问题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足以赔付质量安全损害的责任限额并据此投保。鼓励大型材料生产企业投保较高责任限额,充分转移相关风险。原则上中央财政补贴的责任限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倍,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

五、保险公司应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行业种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管理水平、历史损失、信用记录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率。原则上中央财政以最高不超过3%的费率标准给予补贴。

相关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第三方投稿,投稿人在金投网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保险频道INSURANCE.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