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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10月01日讯,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直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负责省直、中央驻肥等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和使用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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