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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暂行规定-第2页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务工农民进城购房,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

第四条所在单位为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不超过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倍。缴存比例在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所在单位不低于5%、且不高于12%的实际缴存比例计算。

第五条进城务工农民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设立、汇补缴及基数调整等业务的办理,由所在缴存单位按照省中心缴存服务指南(修订)办理。

第六条务工单位为进城务工农民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在符合省中心提取操作规程规定的提取情形时,提供相应要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所有权自住住房等。

第七条进城务工农民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符合省中心提取情形时,可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在新单位重新缴存或调往异地的,其在省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办理内部转移业务或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继续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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