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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暂行规定-第3页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务工农民进城购房,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

第八条进城务工农民在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时,符合省中心针对进城务工农民制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九条进城务工农民按期偿还贷款1期(1个月)后,可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还贷款。

第十条进城务工农民建缴住房公积金后,与其他缴存职工一样均可享受省中心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联合推出的各项普惠金融产品。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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