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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第4页

各地要从以人为本、不断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求,把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优先安排。

八、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可以选择按月享受长期待遇也可以一次性领取待遇。具体领取办法和标准按照豫人社工伤【20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照建设项目参保的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农民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按豫人社工伤【2015】9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九、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采取深入施工企业及项目工地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增强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和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联合住建、安监、工会、水利、交通等部门,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依法检查督促和组织企业开展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职业病检查和防治工作,减少农民工工伤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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