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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第2页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各类住房贷款本息还清,《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委提协议》)终止或还清一年内办理过柜面还贷提取后,不得以还清该笔住房贷款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考虑到9月1日(不含1日)前已还清住房贷款的职工可能未能及时办理还清提取的实际情况,为便于职工办理相关提取手续,对此类职工放宽到9月30日(含30日)之前办理完毕相关业务。

10月1日(含1日)起,不再受理9月1日(不含1日)前已还清住房贷款的职工办理还清提取业务。

三、案例说明

问:缴存职工小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有余额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有余额1万元未还清。《实施细则》出台后,小王该怎么办呢?

答:

情形一:小王需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5万元余额的,应在9月1日(不含1日)前还清住房贷款,并于9月30日(含30日)前至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还清提取公积金业务。

情形二:小王近期计划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再购买一套住房,因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挂钩,故小王想还清贷款后就不提取公积金,待购房和公积金贷款办理后,可按照“购房提取”政策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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