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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待遇标准

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近日,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下发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是我市连续14年提高工伤待遇标准。

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近日,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下发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是我市连续14年提高工伤待遇标准。

这次调整待遇的人员范围是,2017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80元、170元、160元、150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工伤保险科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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