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咸阳市职工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的相关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省住建厅监管处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要求,坚决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更好地发挥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职能作用,维护咸阳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账户缴存半年方可转移、提取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才可提取。缴存职工(非本市户籍)必须在咸阳市公积金中心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按月足额汇缴半年以上才可以提取。
三、调整租房提取相关政策
职工租赁商品房提取额度由不超过8000元/年调整为一般不超过12000元/年。
四、取消住房装修提取
取消咸阳市职工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的相关规定。
五、取消购房使用直系亲属“互提”公积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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