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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梳理解读-第5页

户籍在本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省内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在省内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新生儿。上述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和交叉享受待遇。

14、哪些人员能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我省参保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建档立卡城乡居民贫困人口个人自付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的人员均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15、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具体规定?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按年人均80元的标准从统筹基金中划转建立,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参保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起付标准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付范围,按80%的比例给予二次报付;建档立卡城乡居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起付标准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付范围,按90%的比例给予二次报付。大病医疗保险,不设封顶线。参保城乡居民住院期间使用的医用耗材,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付后,剩余部分,单价在5000元以内的,直接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按政策报付;单价在5000元(含)以上,按50%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按政策报付。

16、我省城乡居民差别化支付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城乡居民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未办理分级转诊手续或未按分级诊疗政策规定就诊的,医保报销比例在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下浮10%。符合转诊条件需转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住院治疗的,接收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医保报销起付标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未按规定转省外治疗的,执行30%的保底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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