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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调整部分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经中心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湘直资管<2018>(30号)

各省直单位、中央驻长单位、大专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经中心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在其他公积金中心继续缴存且原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且未在其他公积金中心继续缴存,一律账户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不再区分本地、外地户籍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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