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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页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军队文职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8〕281号)和本通知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

(三)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离岗创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中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负担,可委托原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按原渠道缴纳。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本通知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

(四)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前所在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存在欠费的,参保单位应补足该参保人员及其对应单位缴费部分欠费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单位不补缴欠费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不转移基金,之后也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五)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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