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受理职工提取,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因异地购房等提取需进一步核查信息的,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应按照《武汉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失信惩戒,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失信记录要如实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出现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各分中心应按规定设置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审核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委托银行受理审核的,要将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业务考核,与受托资格和手续费挂钩。对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推进部门信息共享
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建立与我市公安、人行、人社、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联网核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的个人身份、户籍、房产交易、就业、社保、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确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
六、集中开展治理工作
主动协调我市公安、城管、网信等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全面清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信息,净化美化社会环境。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视情节严重予以媒体曝光或通过公安部门严肃依法处理。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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