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职工租住廉租住房和公租房的,足额提取当年房租金额;租住商品住房的,市区(含市直、亭湖、盐都)未婚职工每月提取限额为600元、其他各县(市、区)每月提取限额为500元;市区(含市直、亭湖、盐都)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1200元、其他各县(市、区)夫妻双方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1000元。
各县(市、区)公安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打击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钻各地政策差异化的空子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支持租房提取。
缴存职工租住廉租住房和公租房的,足额提取当年房租金额;租住商品住房的,市区(含市直、亭湖、盐都)未婚职工每月提取限额为600元、其他各县(市、区)每月提取限额为500元;市区(含市直、亭湖、盐都)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1200元、其他各县(市、区)夫妻双方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1000元。
对于利用假租房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5年内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规范购房提取管理。
为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缴存职工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商品住房, 购房人、配偶、父母或子女不在购房所在地工作或不系购房所在地户籍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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