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建立健全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国家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可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市县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事先按程序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后,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
(三)确保老年城乡居民享受养老待遇。根据全民参保计划的要求,为如期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目标,2020年底前,允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但目前尚未参保的具有我省户籍的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确保老年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财力状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等情况,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确定。市、县根据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和省定标准调整等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当地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经当地党委和政府同意后实施。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以及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含社会组织或个人资助)、集体补助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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