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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建立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第3页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建立健全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2019年1月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12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各市县应按照省定标准设定200元至3000元范围内的缴费档次;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缴费档次的设定应符合本文件规定,并适当提高高档次缴费的补贴金额,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以及省里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完善机制建设。各市县要根据本意见精神,逐项落实各项政策,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市县可在省定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缴费、待遇标准及政府补贴水平。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落实相关资金。相关标准和政策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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