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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配贷系数的通知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配贷系数的批复》(宁公管<2018>3号)精神,自2018年12月1日起,我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配贷系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青房资管<2018>24号

中心各科室: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配贷系数的批复》(宁公管<2018>3号)精神,自2018年12月1日起,我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配贷系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最大可贷额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2+0.3*职工正常缴存年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其公积金账户内的越之和;缴存年数为主借款人正常缴存年数,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如主借款人在缴存期间出现断缴情况,缴存年数按最新政策缴存日算起。

二、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现行贷款相关规定,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配贷系数、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家庭信用情况、还款能力、购房总价和首付款比例等因素综合测算公积金贷款金额。

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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