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加强和改进服务管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部、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2)购买本市存量住房或异地自住住房
提供本人名下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3)拆迁购买安置房
提供本人名下拆迁所购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购房发票原件,或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结算清单原件。
(4)购买军转房
提供本人与部队签订的购房协议原件及付款收据原件。
2.提取金额:
(1)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军转房可提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或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购买本市存量住房、异地自住住房可提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拆迁购买安置房可提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或结算清单开具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上述(1)(2)(3)项,同一套房屋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支付的房屋总价。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自建自住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
2.提取金额:《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日期顺延一年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的,可按下列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提取要件:
(1)本人名下自建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自建自住住房大修证明原件。
(3)第二次大修自住住房,除提供上述(1)、(2)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根据房屋完损等级出具的建议房屋大修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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