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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修订《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意见的通告-第15页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惠府〔2018〕13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七条  附 则

7.1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规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额度标准提出调整方案。

7.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7.3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可使用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4本规范由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7.5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与本规范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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