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购房提取区域范围。缴存人和配偶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建自住住房(含归还住房商业贷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配偶在非缴存地或非户籍地购房(含归还住房商业贷款),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南公管委办〔2018〕9号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文件精神,落实“房住不炒”定位,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刚需、支持改善、遏制投机的作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从2018年12月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调整购房提取区域范围。缴存人和配偶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建自住住房(含归还住房商业贷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配偶在非缴存地或非户籍地购房(含归还住房商业贷款),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明确购房提取对象。缴存人和配偶因购建自住住房(含归还住房商业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购买人应为缴存人本人和配偶。
三、规范关联交易提取和贷款。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交易,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018年12月1日前实际发生的前述住房消费行为涉及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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