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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现将《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8〕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省里文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庆人社规〔2018〕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现将《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18〕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省里文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提高筹资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按照省规定执行,2018年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83.2元。市区承担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41.6元;各县承担部分由县财政自行承担。

(二)个人缴费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低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和未成年居民人均缴费标准调整到每人每年260元;按照高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人均缴费标准每人每年420元不变。 

二、适当提高住院待遇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省外就医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下调至1000元;将按照低档标准缴费的成年居民在市内二级医院、一级医院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5%和80%。

三、落实大病保险政策

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的一半(20元)用于大病保险。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起付费用、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市医保局要按照文件要求与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增资与调待内容,依规经办。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庆市财政局 

大庆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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