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字[2018]85号)文件要求,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各协议医疗机构、中心各医疗审核科:
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字[2018]85号)文件要求,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30日起,将国家17种谈判药品(见附件)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过渡版)》支付范围,按照特殊药品(特殊规定药品)管理,除尼洛替尼仍按照《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甲磺酸伊马替尼片等特殊药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字〔2018〕68号)规定使用外,国家17种谈判药品中其余药品的报销均按照《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36种谈判药品的通知》(石人社规[2017]5号)规定参保人先行自付20%;其余80%部分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纳入额的50%支付;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按纳入额的70%支付;参加6.5%补充(补助)保险的,在此基础上由补助基金再补助5%。自付部分医疗费不纳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二、谈判药品原则上只能使用其中的一种。
三、17种谈判药品的管理按照《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36种谈判药品的通知》(石人社规[2017]5号)的附件3《特殊规定药品管理办法》执行,视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四、请各协议医疗机构及时维护17种谈判药品信息,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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