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社厅、财政厅批准,现就调整我市2018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一至四级伤残津贴补差的人员,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补差金额的6.6%增加。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6元。
(五)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3147 元、2517元和 1888元。
(六)适当倾斜: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本人有效身份证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5元、25元、35元。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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