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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镇江市2018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社厅、财政厅批准,现就调整我市2018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社厅、财政厅批准,现就调整我市2018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18年7月1日起,参照本调整办法调整工伤定期待遇。

二、调整办法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68元,二级伤残增加246元,三级伤残增加224 元,四级伤残增加 210元。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6 %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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