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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调整201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宁人社〔2018〕285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保中心,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现就调整我市201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调整标准

1.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93元,二级283元,三级273元,四级263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一级伤残3588元/月,二级伤残3389元/月,三级伤残3190元/月,四级伤残2990元/月。

2.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332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265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199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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