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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结算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支付标准,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药品零售价格调整完毕,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报销待遇。

青人社字〔2018〕51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357号)和《关于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纳入特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规〔2018〕20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报销范围(详见附件1)。

二、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结算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支付标准,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药品零售价格调整完毕,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报销待遇。

三、国家谈判药品已经纳入特供管理的,继续保留药店特供通道,实行定点医院和特供药店“双渠道”结算管理。

四、经组织专家评审,按照重大疾病必需、参保患者负担较重、治疗效果确切的原则,将第一轮国家谈判药品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等7个品种和第二轮国家谈判药品阿扎胞苷等6个品种,纳入我市特供管理范围(详见附件2)。

五、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的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并做好有关药品费用统计分析和监测。

六、本通知自2018年11月30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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