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企业可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即可。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各县(市)管理部、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精神,我中心制定了《关于落实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切实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现就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是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限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执行建金〔2018〕45号通知中关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规定,凡缴存基数超过规定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是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企业可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即可。
四是提高降比和缓缴的审批效率。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经由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可以临时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审批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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