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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第2页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我市实际,从2019年1月起,对65 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69岁、70-79岁、80岁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0元、20元、30元。

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和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国家、省最低基础养老金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市、县(市)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应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事先按程序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后,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负担。

(三)确保老年城乡居民享受养老待遇。根据全民参保计划的要求,为如期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目标,2020 年底前,允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但目前尚未参保的具有我市户籍的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确保老年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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