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四)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财力状况、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等情况,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定缴费档次标准和缴费补贴调整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
各县(市)区根据经济发展、财力状况和市定标准调整等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当地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经当地党委和政府同意后实施。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以及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含社会组织或个人资助)、集体补助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2019 年 1 月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 12 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 元(40元)、300 元(50 元)、400 元(60 元)、500 元(70 元)、600 元(80元)、700 元(90 元)、800 元(100 元)、1000 元(120 元)、1500元(140 元)、2000 元(160 元)、2500 元(180 元)、3000 元(200元)。
各县(市)区应按照市定标准设定 200 元至 3000 元范围内的缴费档次;3000 元以上(不含 3000 元)缴费档次的设定应符合本文件规定,并适当提高高档次缴费的补贴金额,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 号)以及省、市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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