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8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四、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以及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2018年我市计发工伤待遇涉及到计算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每月6645元标准执行。
六、溧阳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计发标准按照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七、本次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开始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从2018年7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调整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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