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8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常人社发(2018)263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8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7年12月31日之前我市市区符合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条件的人员分别按以下标准调整: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额分别为:一级伤残293元,二级伤残269元,三级伤残245元,四级伤残230元;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调整后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计发标准﹦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1.065);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工亡职工已核定的抚恤金每月增加96元。
二、生活护理费(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3323元、2658元、1994元。
三、伤残津贴补差金额
2017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照规定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其补差金额按以下标准调整:2018年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加金额的,其补差金额的增额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之和等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加金额;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已达到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加金额的,其补差金额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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