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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缴存职工承租纳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的房屋,可以按照租住商品住房即1000元/月·户标准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更好保障中心工作,现就有关业务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市)引进并认定,属于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科技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绍市委发〔2016〕38号)明确的五类高层次人才的,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尚不足的房款余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可全部配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区(县、市)按各自推出的特色高层次人才政策引进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50%。

二、缴存职工在既有产权住宅加装电梯时,凭不动产权证书、职工家庭加装电梯费用票据或出资份额证明等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发票开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本人家庭所支付的加装电梯费用。

三、缴存职工承租纳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的房屋,可以按照租住商品住房即1000元/月·户标准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限额范围内最高可上浮20%;购买新建成品住宅的,可按成品住宅成交总价计算确定贷款额度。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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