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患多种先天性心脏病,在同一住院治疗过程中,其所治疗的疾病中无渝办发〔2010〕263号文件规定病种的,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通疾病住院政策规定报销。
渝人社发〔2018〕18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0〕263号)精神,现就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患多种(2种及2种以上,下同)先天性心脏病的医保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儿童患多种先天性心脏病,在同一住院治疗过程中,其所治疗的疾病全部属于渝办发〔2010〕263号文件规定病种的,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67号)第九条有关规定的定额标准结算支付。
二、儿童患多种先天性心脏病,在同一住院治疗过程中,其所治疗的疾病只有部分属于渝办发〔2010〕263号文件规定的病种,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渝办发〔2010〕263号文件规定病种定额标准的,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结算支付;高于定额标准的,在定额标准(含)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结算支付,超过定额标准以外的费用,按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通疾病住院政策规定报销。
三、儿童患多种先天性心脏病,在同一住院治疗过程中,其所治疗的疾病中无渝办发〔2010〕263号文件规定病种的,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通疾病住院政策规定报销。
四、儿童患多种先天性心脏病,其医保报销执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0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中儿童重大疾病报销总额限制有关政策,超过基本医保封顶线以上部分,按普通住院纳入大病保险报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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