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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有效衔接的通知

加强保障对象衔接。在已实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工作基础上,将保障对象扩大到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已纳入民政医疗救助中的城乡1-2级重度残疾人。

渝人社发〔2018〕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脱贫攻坚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保障对象衔接。在已实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工作基础上,将保障对象扩大到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已纳入民政医疗救助中的城乡1-2级重度残疾人。

二、加强支付政策衔接。对上述民政医疗救助对象,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39号)规定,执行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倾斜性支付政策。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建立密切配合、沟通协作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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