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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读-第2页

从2018年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40%逐年依次调整为45%、50%、55%和60%。

三是从2018年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40%逐年依次调整为45%、50%、55%和60%。

二、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及政策依据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建立,自2005年起逐步形成政策体系,并根据实践推进不断完善。我省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也紧跟国家政策并结合省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应进行调整和完善。

2008年以来,我省先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302号文件),将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允许劳动年龄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通过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013年,我省出台《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从2014年1月1日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60%调整为40%;

 2014年,我省在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时,出台政策允许参加城乡居保人员自愿一次性缴费,将参加城乡居保缴费年限转化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扩大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2016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件),对一次性补缴费参保、超龄人员参保、降低缴费基数下限等政策作了禁止性规定,要求各地完善制度、加强基金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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