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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读-第3页

从2018年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由40%逐年依次调整为45%、50%、55%和60%。

我省上述三项政策应按照132号文件要求及时作出调整。但由于我省上述三项政策已执行多年,如立即调整难度和风险较大,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报请示,该部同意我省一年的缓冲执行期,即我省可自2018年起执行132号文件。

为贯彻执行国家132号文件,今年以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在多次沟通、征求意见,并向省领导汇报请示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调整意见,经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最后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8月2日印发了《通知》。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怎么参保?

政策调整后,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逐年缴费至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按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具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从未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职工养老保险。

四、政策调整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受影响吗?

这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调整系按国家要求,将原来一次性补缴的方式改为逐年缴费,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不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征地时,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不管你有多大岁数,只要你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就只能从征地方案批准的次月逐年缴费,不能往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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