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职工在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之间调动且双方单位均在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直接办理内部转移业务
甘房资发〔2018〕20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归集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业务受理大厅、省属、中央在兰各缴存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住建部相关规定,现对以下提取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职工工作调动,符合规定情形的”提取政策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11号)及《2018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甘建金〔2018〕144号)职工本人工作发生调动应办理转移业务,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缴存职工在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之间调动且双方单位均在省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直接办理内部转移业务;
2、缴存职工调入市属、兰州市外单位的,办理外部转出业务。根据《2018年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点》(甘建金〔2018〕144号)中“进一步规范转移接续平台办理流程,坚决杜绝线下办理”的规定,外部转出业务应通过转移接续平台线上办理。如缴存职工前来办理外部转出业务,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告知缴存职工前往转入中心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出业务;转入中心未开通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省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工作人员须先与转入中心核实,确定未开通后再为缴存职工线下办理外部转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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